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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汪亚平、姜淑红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亚平,姜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702号被执行人汪亚平,男,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姜淑红,女,住梨树县。上述当事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