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原告叶林诉被告张金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张金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432号原告叶林。被告张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林诉被告张金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