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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杜晓波与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晓波,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民终4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晓波,男,汉族,1990年5月9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西尚壁村村南。负责人连新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杜晓波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没有新事实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晓波、被上诉人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连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晓波上诉请求:1、要求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赔偿杜晓波丢失货物损失7296元;2、要求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要求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还本次发货全部快递费900元;4、要求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书面陈述快递丢货原因。事实和理由:该快递货物其主要是女包,本次发货共计25件货品,是与峰峰新世纪合作销售货品,由于经营原因把该货品从峰峰新世纪商场发送至涉县新世纪,公司可以提供货品证明,与商场合作的合同。在货品丢失后多次找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协商索赔,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各种推诿不予赔偿,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无法提供货品在哪个环节丢失,而且在未收到的前提下,自行在网上确认货品收到,收货时我方要求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被拒绝,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在货品运输时存在过错。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辩称,发货时的货品是由杜晓波打包后交给快递的,我们并没有打开包裹对其内物品进行核对,杜晓波无法证明其包裹内货物情况。快递货物价值超过500元的,均应进行保价并交纳相应费用,快递单上对保价均印有相关内容,如进行了保价快递单上会注明货物价值,发生丢失会按原价赔偿,如未保价的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这是《邮政法》的相关规定。杜晓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赔偿原告丢失货物损失729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杜晓波委托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向涉县新世纪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发货,货单号为2511279135。该批货物不慎丢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杜晓波是否能够证明交付邮寄且丢失的物品及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杜晓波的证据不能证明交邮并丢失的物品是其诉称的物品,那么其要求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赔偿丢失货物实际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保价的给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为所收资费42元的三倍即1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赔偿杜晓波货物损失126元;二、驳回杜晓波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杜晓波提交证据三份,证据1、合同书一份,证明当事在峰峰新世纪经营皮具后因撤柜将峰峰的货发往涉县新世纪。证据2、客户账户往来明细,2014年11月开始就是从峰峰新世纪撤柜,负数表示撤货。证据3、交收货凭证复印件30张,证明本次快递货物均是送至涉县,包括丢失货物在内。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质证意见,该三份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所发快递内货品情况和价值。二审查明,杜晓波交至快递的包裹均由其打包装好后交至快递,对其内货品情况双方并没有当场核对。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杜晓波称其丢失货物价值7296元,二审提交三份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该三份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峰峰新世纪、涉县新世纪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和供货关系,并不能证明其所丢失的货物为证据3中的货品,且其快递货物时未进行保价,不能证明货物的价值。且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对杜晓波的说法不予认可。关于杜晓波二审增加要求河北国通快递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退还本次发货全部快递费900元,并书面陈述快递丢货原因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故杜晓波可就该诉讼请求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杜晓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晓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宦 伟代理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