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苗子虎与杜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子虎,杜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苗子虎,金昌市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杜文华,山丹县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苗子虎与被执行人杜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000元,未执行标的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亦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我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韩丽敏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昱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