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爱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53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晓楠,男,系原告处员工。被告:张爱龙,男,河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瑞莲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任会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