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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767号原告阮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阮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永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