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91民初1336号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平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根胜。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5号。负责人:詹永雄。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分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景路193号。负责人:林焕增。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英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