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月丹与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北团石英矿、连城县志瑞石英矿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丹,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北团石英矿,连城县志瑞石英矿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吴月丹男,195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住连城县朋口工业集中区沈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538957-8。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连城县北团石英矿,住连城县北团镇大张村,组织机构代码79609774-0。负责人陈伟,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连城县志瑞石英矿加工厂,住连城县北团镇大张村,组织机构代码69902205-0。负责人陈伟,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吴月丹与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北团石英矿、连城县志瑞石英矿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