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24号被执行人李兵,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住址吉林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兵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李兵“并处罚金15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