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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224号被执行人李兵,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住址吉林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兵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李兵“并处罚金15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