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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一生与叶三兄、郑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一生,叶三兄,郑明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513号原告:金一生,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被告:叶三兄,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郑明贤,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一生与被告叶三兄、郑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