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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显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040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显明,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关于周显明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8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周显明需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罚金1500元。由于义务人周显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庭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车管所、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显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8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周显明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显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各权利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0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云海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嘉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