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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房春项与高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春项,高彦飞,王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77号申请执行人房春项被执行人高彦飞被执行人王双霞申请执行人房春项与被执行人高彦飞、王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终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伏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以2%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房春项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