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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雯诉北京亨泰盛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雯,北京亨泰盛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艾永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6473号原告:马雯,女,1951年4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亨泰盛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紫芳园六区一组团5#楼4层3单元502。法定代表人:马卫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永宁,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原告马雯与被告北京亨泰盛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艾永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雯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雯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马雯负担。审 判 长  龚 梅人民陪审员  孙顺玲人民陪审员  宋淑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