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胡柏军与陈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柏军,陈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166号原告:胡柏军。被告:陈善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柏军诉被告陈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信息无法联系到被告本人,经询问,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陈善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