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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毅阳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市毅阳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被执行人:丹阳市毅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埤城镇。法定代表人:贾剑新。本院在执行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毅阳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丹阳市毅阳工具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2执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志军审 判 员  周 玲代理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武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