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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石文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3刑初5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文忠,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恩,广西天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6)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文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世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文忠及辩护人陈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石文忠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72号“一心药店”东葛大药房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冰毒(净重0.77克)贩卖给甘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甘某处扣押毒品冰毒一小包(净重0.77克),从石文忠处缴获毒资300元,从石文忠电动车座椅箱处扣押毒品冰毒三小包(净重1.65克)。经鉴定,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文忠处扣押苹果6S手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文忠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不是他本人的,而是他朋友存留在其处叫其帮贩卖的;2、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及所持有的毒品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没有危及到社会;3、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0.77克是相对量较小的,应该量刑考虑;4、被告人如实供述、属于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本案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甘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文忠的供述、提取笔录、检查报告、毒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文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文忠是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文忠处扣押的苹果6S手机一台,因无证据证实是专供犯罪使用,应发还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石文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文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已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2克、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敏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青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