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刑更4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兰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兰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06号罪犯刘兰英,女,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荷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兰英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株中法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2012)荷刑初字第86号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兰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兰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0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兰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兰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