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6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航货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诚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明航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1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文具玩具市场C栋1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603663。法定代表人廖嘉。被执行人深圳市明航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松白路3042号B栋107-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Q。法定代表人,姚春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明航货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1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