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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督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少华、邱博渊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少华,邱博渊,杨超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585号申请人:王少华,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发,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博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杨超颖,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申请人王少华与被申请人邱博渊、杨超颖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发出(2016)浙0109民督58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邱博渊、杨超颖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2016)浙0109民督585号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邱博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浙0109民督58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代理审判员  许璘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