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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某某,明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664号申请人焦某某。申请人明甲。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焦某某、明甲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男方支付女方14万元(2016年9月22日前需支付10万元,剩余4万元,分别在2017年6月1日前需付清1.2万元)。婚生子明文焦20年保险费用,即每年2400元,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二:子女抚养:婚生子明文焦,现年7岁,婚生子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50%(随市场经济变化,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