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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俞建春、李建伟等与伍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春,李建伟,伍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509号原告:俞建春,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原告:李建伟,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被告:伍小梅,女,汉族,广东省新丰人,住新丰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宋鑫,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春、李建伟诉被告伍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建春、李建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建春、李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春、李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俞建春、李建伟负担。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