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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盘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盘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民初3694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谢汝达,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系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员工。被告:盘某。法定代理人:盘才友,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系被告盘某的父亲。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盘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达、被告盘某的法定代理人盘才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盘某偿还欠我院的医疗费39954.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盘某因伤于2016年6月23日入我院重症监护三区住院治疗后又转往外一科,被我院诊断为���多发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下、硬膜外混合型血肿,前颅底双侧中颅底骨折等。经我院医治好转于2016年7月8日欠费出院,被告盘健从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8日在本院共用医疗费58054.45元,已收押金18100.00元,尚欠我院医疗费39954.45元,我院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我院的医疗费人民币:39954.45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盘某表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盘某因伤于2016年6月23日入我院重症监护三区住院治疗后又转往外一科,被我院诊断为:多发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下、硬膜外混合型血肿,前颅底双侧中颅底骨折等。经我院医治好转于2016年7月8日欠费出院,被告盘健从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8日在本院共用医疗费58054.45元,已收押金18100.00���,尚欠我院医疗费39954.45元。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病情阶段小结、病人费用明细单、欠费通知单、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结合本案的庭审笔录,经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进入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39954.45元,有原告提供的欠费通知、被告住院费用明细单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盘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39954.45元给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9元,由被告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泳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