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峰,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峰。被执行人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湖滨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君,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李朝华,经理。被执行人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园里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治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阎跞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