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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晓风与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风,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风,女,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0层1003号。法定代表人:周玉。申请执行人徐晓风依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64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5000元。另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给申请执行人徐晓风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徐晓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美极馨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晓风工资45000元。另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二、终结本院对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6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