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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聂敏与叶庭芳、周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敏,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086号原告:聂敏,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叶庭芳,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伟林,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丽美,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聂敏与被告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敏撤回对被告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战飞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夏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PAGE??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