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聂敏与叶庭芳、周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敏,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086号原告:聂敏,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叶庭芳,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伟林,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丽美,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聂敏与被告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敏撤回对被告叶庭芳、周伟林、张丽美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战飞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夏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PAGE??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