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民终5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吉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吉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A座7层704。法定代表人宋宁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维,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海光,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吉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西冉村259号平房。法定代表人王锁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梅,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吉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七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四十四元,由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七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四十四元,由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新泉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玥书 记 员  叶康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