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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洪军与肖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146号申请人胡洪军与被执行人肖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洪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丽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因被执行人肖丽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三圭村塘坑组,故于2016年5月4日邮寄委托执行函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后该院未予立案。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肖丽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