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贾武与李邦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武申,李邦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51号原告:贾武申,男,195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李邦勇,男,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武申诉被告李邦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武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武申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