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宦鑫与被告沈阳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宦鑫,沈阳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044号原告赵宦鑫,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赵全有,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9号1701。法定代表人王朝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丹宁,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琪,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宦鑫与被告沈阳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王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楠、人民陪审员白玉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宦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薇审 判 员 张 楠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