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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弘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峰、陈秋华、陈敦盛、李巧荣、陈贵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陈秋华,陈敦盛,李巧荣,陈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57095629-0),住连城县北大东路24号1幢1号4层。法定代表人江月霞,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峰,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秋华,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敦盛,男,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李巧荣,女,194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贵海,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与陈峰、陈秋华、陈敦盛、李巧荣、陈贵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