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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遵义与武汉市黄陂区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遵义,武汉市黄陂区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徐遵义。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江乐,该××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徐遵义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遵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9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江乐奶业专业合作社已支付809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新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