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汪兴龙与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龙,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823号原告汪兴龙,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雄,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汪兴龙诉被告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汪兴龙于2016年10月25日下午13:30时于本院洛社第三法庭开庭,汪兴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汪兴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兴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