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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汪兴龙与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龙,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823号原告汪兴龙,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雄,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汪兴龙诉被告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汪兴龙于2016年10月25日下午13:30时于本院洛社第三法庭开庭,汪兴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汪兴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兴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