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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复兴区明鑫工艺品商行与李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区明鑫工艺品商行,李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588号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明鑫工艺品商行,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南王郎村拔丝厂西侧2-1-7。经营者:张艳。被告:李琼,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邯郸县。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明鑫工艺品商行与被告李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明鑫工艺品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琼未在我公司工作,但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酬,没有事实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告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院立案受理条件,故对其起诉应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明鑫工艺品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文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睿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