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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傅某甲与范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范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12611号原告傅某甲,女,194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范某乙,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傅某甲诉被告范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傅某甲负担。审判员  冉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