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宁宝顺、肖艳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焦义,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宁某某,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肖某某,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宁某某、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