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绍庆与曹雄龙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王绍庆,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曹雄龙,现住延吉市。本院执行的王昭庆申请曹雄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曹雄龙自动履行,执行金额97806.23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