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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绍庆与曹雄龙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王绍庆,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曹雄龙,现住延吉市。本院执行的王昭庆申请曹雄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曹雄龙自动履行,执行金额97806.23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