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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林尊仕、陈微丹与杨思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尊仕,陈微丹,杨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林尊仕,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陈微丹,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杨思胜,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林尊仕、陈微丹与杨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312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思胜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3124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二如代理审判员  王召祥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超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