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1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海海、陈梦梦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海,陈梦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6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海,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梦梦,因本案于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海、陈梦梦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明镜及被告人陈海海、陈梦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陈海海、陈梦梦和杨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聂某某六人酒后回六盘水市钟山区天龙路XX大厦(电梯楼2号楼)睡觉,在电梯楼通道遇到被害人朱某,因杨某某被朱某的脚无意绊着,为此,聂某某将朱某带到电梯楼一楼与二楼楼道拐角处,陈海海、陈梦梦等六人对朱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陈海海和陈梦梦分别将朱某身上的一部华为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495.00元)和人民币3,000.00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2016年7月8日10时许,民警将六人抓获,破案后,赃款2,844.00元及所抢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海海、陈梦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头像辨认笔录及头像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监控及讯问视频光盘,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海海、陈梦梦及同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海、陈梦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495.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系临时起意抢劫,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海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梦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赃款即人民币156.00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鸿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宏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