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字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青茂与李金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茂,李金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字4262号原告马青茂,汉族,生于1963年6月24日,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金卫,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码未提供)原告马青茂与被告李金卫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南阳市卧龙区靳岗办事处兰营行政村无刑庄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存在,故本案系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青茂的起诉。诉讼费170元,退还原告马青茂。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子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