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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猛与郑清喜、贾桂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郑清喜,贾桂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502号原告王猛。被告郑清喜。被告贾桂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与被告郑清喜、贾桂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猛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猛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