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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福花与抚松县东岗镇一帆风顺酒店、韩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花,抚松县东岗镇一帆风顺酒店,韩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2188号原告:高福花,女,汉族,个体业主,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抚松县东岗镇一帆风顺酒店,所在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韩缤,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高福花诉被告抚松县东岗镇一帆风顺酒店、韩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抚松县东岗镇一帆风顺酒店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抚松县东岗镇一帆风顺酒店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福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