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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邱星宁与陈巧明、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星宁,陈巧明,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530号原告:邱星宁。被告:陈巧明。被告:许燕。原告邱星宁诉被告陈巧明、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邱星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星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星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邱星宁承担。审判员  孙丽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