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鑫鑫饭庄、王正欣、王淑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鑫鑫饭庄,王正欣,王淑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442-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责人:卢金盛,行长。被申请人: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欣,经理。被申请人:莱州市鑫鑫饭庄。法定代表人:王正欣,经理。被申请人:王正欣,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淑恩,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莱州市鑫盛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鑫鑫饭庄、王正欣、王淑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鑫鑫饭庄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号项下的1幢1号房、2幢1号房、3幢1号房、4幢1号房、5幢1号房、6幢1号房、7幢1号房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0)字第×××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250万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鑫鑫饭庄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金城镇字第×××号项下的1幢1号房、2幢1号房、3幢1号房、4幢1号房、5幢1号房、6幢1号房、7幢1号房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0)字第×××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25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莱州市鑫鑫饭庄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