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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文智彪与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文智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朝阳银座726房。负责人李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智彪。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文智彪与被告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湘0981民初1055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大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大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沅江市作为合同履行地,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大典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被告大典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应为承揽运输合同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双方约定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被告提供的《开送车业务承揽合同》上无原审原告签字,不能证明本案客观事实。原审原告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从沅江市出发运送商品车辆至全国各地,本案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沅江市,故合同履行地为沅江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大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毛建阳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