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孟广树与胡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树,胡希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949号原告:孟广树。被告:胡希成。原告孟广树与被告胡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00元,减半收取计630.00元,由原告孟广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秀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