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镇XX天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镇XX天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717号原告: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7号2幢。负责人:赵星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XX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孔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龙,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峰,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镇XX天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元,由原告上海天洲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