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亚磊与袁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磊,袁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785-2号原告:马亚磊,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袁丽娟,女,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亚磊与被告袁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亚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亚磊撤回对被告袁丽娟的起诉。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