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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亚磊与袁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磊,袁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785-2号原告:马亚磊,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袁丽娟,女,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亚磊与被告袁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亚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亚磊撤回对被告袁丽娟的起诉。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