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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增富申请执行陈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富,陈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陈其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增富申请执行陈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其林下落不明,可供执行的财产近期难以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