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汉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3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以黄州检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某路某造型店附近,将被害人吕某停放在该店门前的一辆白色劲力牌二轮摩托车盗走,次日上午,刘某某推着该摩托车到王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接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白色劲力牌二轮摩托车价值267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被害人吕某报案登记表;3、劲力牌二轮摩托车信息;4、被害人吕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6、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和发还清单;7、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黄州价认定(2016)50号;8、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梦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