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德兴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荣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兴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张荣立,广西横县桂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1421号原告:广西德兴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9楼919号。法定代表人:文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茂,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立,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告:卢善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告:谭小冰,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蒙丽华,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告:卢祀茂,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告:横县龙达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六景镇马占村。法定代表人:张荣立。第三人:广西横县桂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横州镇江北大道346号。法定代表人:韦治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5月18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善泳、蒙丽华的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审 判 长 莫寿孟人民陪审员 黄献龙人民陪审员 邓汉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迪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